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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孙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孙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7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被告人孙某某,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始,被告人徐某某结伙他人,在本市宝山区水产西路XXX弄XXX号设置麻将桌,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结伙被告人孙某某在上址设置4长麻将桌,继续以晃晃麻将形式聚众赌博。2015年12月15日13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及周某某等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230元、麻将桌1张、麻将牌2副、充值机1台、充值卡50张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张某某、顾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离监犯综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学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