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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颜华犯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5刑初85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华,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小学文化。2012年9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会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公安局看守所。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泰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颜华在攀枝花市中心医院附近用200元向一个彝族妇女购买海洛因约0.5克用于自己吸食,2015年11月19日,颜华在会理县绿地广场公路边将其吸食后剩余的0.21克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魏某某,被当场查获后,从中提取部分检材送检。2015年11月30日,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从送检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称量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被告人颜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2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颜华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吸毒人员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颜华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颜华在会理县绿地广场公路边将0.21克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魏某某,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19日19时许,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在会理县红旗工委旁过境公路向南100米处查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颜华。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9日晚上7点30分左右,“甘四猴”叫我帮他买点海洛因,我用手机打杨儿(颜华)的手机,问他有没有海洛因卖,他叫我去濯缨桥拿,“甘四猴”拿了三百元给我。我到濯缨桥对面的公路边等杨儿,他骑着一辆黑色电瓶车来,我给他三百元,他给我一包海洛因后走了,民警去追他,我往下面走,也被抓住。3、辨认笔录及图片证实,吸毒人员魏某某从10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8号(颜华)是2015年11月19日贩卖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4、移动公司通话详单证实,2015年11月19日,颜华的手机与魏某某的手机多次通话。5、称量记录及图片证实,2015年11月19日,从魏某某身上查获的白色可疑物净重0.21克,并从中提取检材0.12克。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魏某某处扣押海洛因可疑物0.21克,从颜华处扣押现金472元和手机一部。7、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实,被告人颜华贩卖毒品的现场位于会理县红旗工委旁过境公路向南100米处。8、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查获的白色固体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被告人颜华对2015年11月19日下午7时许,在会理县红旗工委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魏某某海洛因四、五颗,后被民警查获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2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的毒品管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颜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后,颜华的刑期从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2、查获的0.21克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邱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羽鹏附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八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5、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