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刑更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卢锡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559号罪犯卢锡荣,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锡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锡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卢锡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锡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7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锡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锡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