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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章旭与陆定、戴丹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旭,陆定,戴丹凤,慈溪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章旭。委托代理人:文彪,浙江××(××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湖泽明,浙江××(××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定。被执行人:戴丹凤。被执行人:慈溪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戴丹凤,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620号申请执行人章旭与被执行人陆定、戴丹凤、慈溪市兴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章旭支付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受理费4660元、执行费84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8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宇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