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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练建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908号罪犯练建旺,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瓯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练建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练建旺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2013、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6.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练建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