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廖林与汤中毅、邹霞梅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林,汤中毅,邹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廖林。被执行人汤中毅。被执行人邹霞梅。申请执行人廖林与被执行人汤中毅、邹霞梅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廖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中毅、邹霞梅给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邹霞梅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设置抵押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不便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林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林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廖林本次申请执行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4300元,被执行人汤中毅、邹霞梅尚欠申请执行人廖林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终结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廖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