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4民初996号原告罗某某,女,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吴兆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兴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某于1997年12月18日经李从香介绍认识并恋爱,1998年3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8年7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8年10月10日生育长子李某林,2000年2月10日生育长女李某兰,2003年6月18日生育次子李某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酒醉后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并与其他女人鬼混,并将疾病传染给我,还不给钱医治,我因为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于2012年1月15日外出务工从而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李某林由我抚养,李某华、李某兰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原告认识的时间是1998年1月,而非1997年12月,我打骂原告是因为原告参与赌博不照管孩子,我与原告于2008年分居至今也是因为原告参与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发生矛盾所致。原告称我与其他女人鬼混不属实。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同年3月8日,原、被告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8年7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8年10月10日生育长子李某林,2000年2月10日生育长女李某兰,2003年6月18日生育次子李某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为此,原、被告于2008年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随被告李某某共同生活。因织金县新城区及织金至三甲段大道建设需要,征用原、被告共同修建的房屋。2014年2月25日,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李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划拨宅基地90平方米给被告使用,并补偿被告现金255361.82元,现宅基地未划拨,现金已支付给被告李某某。2014年4月29日,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与原告罗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置换给原告第一层门面房41.16平方米、第二层门面房42.41平方米、住房148.23平方米,补偿原告现金89213.76元,置换的房屋现未建成交付,现金已支付给原告罗某某。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办理的结婚证、被告李某某为户主的户口本、织金县三甲街道三甲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4年2月25日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4月29日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与原告罗某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结婚已十八年并生育三个子女,但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并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八年之久,互不往来,且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所生子女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考虑,女孩李某兰由原告抚养为宜,男孩李某林、李某华由被告抚养为宜。共同财产,根据双方所占有财产的情况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孩子李某兰由原告罗某某抚养,李某林、李某华由被告李某某抚养。三、共同财产原告罗某某已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89213.76元、置换的面积为41.16平方米第一层门面房、面积为148.23平方米的住房归原告罗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已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55361.82元、置换的面积为42.41平方米的第二层门面房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划拨的面积为90平方米的宅基地归被告李某某使用。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