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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洪丽与陈凤梅、唐晓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丽,陈凤梅,唐晓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865号原告张洪丽,女,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陈凤梅,女,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唐晓聪,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丽诉被告陈凤梅、唐晓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受送达人唐晓聪下落不明,依法应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原告张洪丽依法应当预交公告费。原告张洪丽经催告,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洪丽负担。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明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