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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6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姚道清与黄美兰、黄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道清,黄美兰,黄观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133号原告姚道清,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婉妮,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美兰,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黄观发,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道清与被告黄美兰、黄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道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渠道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道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姚道清负担。审判长  吴志生审判员  蔡景艳审判员  林雪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丽蓉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