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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25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杜怡诉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怡,陈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25877号原告杜怡,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玉伯,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岩,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原告杜怡与被告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学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杜怡委托代理人朱玉伯,被告陈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怡诉称,被告为偿还他人欠款向原告借款40万元,被告承诺该笔借款期限为1个月,双方于2015年7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随后,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指定帐号转帐40万元。被告仅在2015年9月15日还款20万元,剩余欠款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判令被告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岩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但在2015年9月11日被告已偿还30万元,尚欠10万元未还,同意就尚欠款项与原告协商。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被告陈岩向原告杜怡借款40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0日;利率为每月3.2%;如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未能全额还清借款本息,则剩余本金按每月%计算利息直至全额还清。合同签订后,杜怡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陈岩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现陈岩已偿还杜怡借款20万元,尚欠20万元。审理中,陈岩称其已偿还借款30万元,尚欠10万元,但陈岩就其这一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供有力证据。以上事实,有陈岩向杜怡出具的借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岩向杜怡借款40万元,事实清楚。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借款到期后,陈岩已偿还20万元,尚欠20万元。现杜怡要求陈岩偿还借款20万元并要求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向其支付利息,该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审理中,陈岩称其已偿还借款30万元,尚欠10万元,但陈岩就其这一主张未能向法庭提供有力证据,故对其上述主张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岩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杜怡借款二十万元。二、被告陈岩以借款二十万为基数按月息百分之二的标准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向原告杜怡支付借款利息至付清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陈岩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童学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旻忞-2--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