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3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苏永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23刑初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下文简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永金,男,199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居住于景东县。因本案,2015年10月6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某1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永金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永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0日12时许、20时许、10月2日19时许、10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苏永金伙同王某1四次到景东县大朝山东镇彭家村困博组李某山林内,盗取朱某2、朱某3种植的重楼17.8公斤出售给苏某1和自有红,得款3560元。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苏永金独自盗取朱某2、朱某3种植的重楼8.3公斤出售给罗某,得款1800元。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新鲜重楼的市场价格为每公斤270元。被告人苏永金合伙或单独盗取的26.1公斤重楼的总价为7047元。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永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重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永金多次盗窃,有予以其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但被告人苏永金给予了被害人部分经济赔偿,且其认罪态度较好,也有给予其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苏永金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苏永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罪名以及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12时许、20时许、10月2日19时许、10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苏永金单独或伙同他人到景东县大朝山东镇彭家村困博组地名叫李某的林地里,分别盗取朱某3、朱某2兄弟种植的重楼1.3公斤、5.3公斤、4.2公斤和7公斤后,运至大朝山东镇大驮街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苏某1、自有红夫妇,分别得款260元、1060元、840元和1400元。同年10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苏永金独自盗取朱某2、朱某3种植的重楼8.3公斤。次日,被告人苏永金将盗取的重楼运至大朝山东镇大驮街以1800元出售给了罗某。寻找重楼被盗线索的朱某2发现被告人苏永金向罗某出售重楼后,向景东县公安局大朝山派出所报警。大朝山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苏永金家里找被告人苏永金调查,但未找到被告人苏永金。民警要求被告人苏永金的家属协助查找被告人苏永金,动员被告人苏永金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苏永金得知后,主动到大朝山派出所接受调查,但未及时供述其盗取重楼的事实。后被告人苏永金的家属到场规劝和说服,被告人苏永金供认了其单独或伙同他人盗取重楼的事实。被告人苏永金归案后,其家属代其退赔朱某3、朱某2人民币6553元。以上被告人苏永金单独或伙同他人盗取的重楼共计26.1公斤,总价为7047元人民币。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被告人苏永金质证无异议,属合法、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苏永金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本案前,其无违法犯罪记录;(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5日11时55分,景东县大朝山东镇彭家村困博组村民朱某2以其家种植于本村地名叫李家田林地里的重楼连续被盗,被盗重楼数量约为60公斤的事由,到景东县公安局大朝山派出所报警。报警时,朱某2向民警提供一条重要线索,一名驾驶一辆号牌为云J×××××的摩托车的男子在大朝山东镇街子向罗某出售重楼。民警查询获知号牌为云J×××××的摩托车的车主系大朝山东镇大驮村苏家组的苏某2。后民警又调取苏某2的家庭成员照片供朱某2辨认,朱某2确认向罗某出售重楼的男子系苏某2之子苏永金。因苏永金有作案嫌疑,民警于当日14时10分到苏永金家里找苏永金调查,但苏永金去向不明。民警要求苏永金的家属协助查找苏永金,并动员苏永金到派出所说明情况。18时30分,苏永金自行到大朝山派出所接受调查中,对其于当日向罗某出售重楼的事实予以供认,但对重楼的来源说不清楚。为此,民警要求苏永金的家属动员和说服苏永金如实说清重楼的来源。22时许,苏永金被民警强制传唤接受侦讯;(3)证人苏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其妻自有红在大朝山东镇大驮街做生意。2015年10月初的一天16时许,两名小伙子驾乘一辆摩托车到其家店铺出售重楼,其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向两名小伙子收购了放于食品袋内的1.3公斤新鲜重楼,付款260元。次日17时许,那两名伙子又到其家店铺出售重楼,其以相同的价格,向那两名小伙子收购了放于塑料编织袋内的5.3公斤新鲜重楼,付款1060元。后其听其妻说,其妻还向那两名小伙子中的一名小伙子收购了好像是7公斤的重楼。向那两名小伙子收购重楼时,其不知道那两名小伙子的名字,后得知那两名小伙子名叫苏永金和王某1;(4)证人自有红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0月4日期间的其与其夫苏某1四次向苏永金和王某1收购了17.8公斤重楼。其中,其夫苏某1收购了两次,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收购了两次,分别是:2015年国庆节前后的一天15时许,苏永金驾驶摩托车到其家店铺出售重楼,其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向苏永金收购了放于塑料编织袋内的4.2公斤重楼,付款840元。次日20时许,王某1驾驶摩托车到其家店铺出售重楼,其以相同的价格向王某1收购了放于塑料编织袋内的7公斤重楼,付款1400元。其与其夫苏某1收购的17.8公斤重楼一次性出售给了他人;(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5日10时许,苏永金驾驶摩托车到大朝山东镇大驮街其家店铺前向其出售重楼,其以每公斤220元的价格向苏永金收购了放于纸箱内的8.3公斤重楼。因系新采挖的重楼,水分大,其实际付款1800元。其向苏永金收购重楼的情况,被到场的朱某2看见,朱某2曾劝告其暂不要向苏永金付款;(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5日,其到大朝山东镇大驮街以每公斤250元的价格向苏晓龙收购了17公斤重楼。当天,此17公斤重楼和其另向他人购买的4.5公斤重楼其以每公斤27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志国。当天,其见一名将头发染为黄色的小伙子向罗某出售重楼,罗某付款1800元;(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曾用名王志国。2015年10月5日,其在大朝山东镇大驮街以每公斤270元的价格向冯某收购了21.5公斤重楼;(8)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证实2008年起,其与其兄朱某3在大朝山东镇彭家村困博组地名叫李家田的林地里种植重楼。2014年,种植的大部分重楼被采挖出售,留下一部分未采挖用于采收种子。2015年10月4日9时许,朱某3到林地里发现重楼被盗挖。从留于现场的重楼枝叶新鲜程度不一的情况看,重楼系分次被盗挖。当晚,朱某3到林地里蹲守一二小时未发现异常情况便回家。同年10月5日早上,朱某3到山上察看发现重楼再次被盗。大致清点,被盗重楼约为500株,总重量约60公斤。重楼的块根被盗后,弃之于现场的茎干上共采集尚未成熟的种子经称重共有八公斤多。因当天是大朝山东镇大驮街集日,10时许,其到街上寻找重楼被盗线索中,发现一名驾驶号牌为云J×××××的摩托车的小伙子向罗某出售重楼。那名小伙子出售的重楼是刚采挖不久,且属非正常采挖的重楼,从附着于重楼上的泥土看,与其种植重楼的林地里土质相似。见此情况,其要求罗某暂不付款。罗某不理,把1800元重楼款付给了那名小伙子。那名小伙子离开前,其用手机将他的摩托车牌照拍下。随后,其向景东县公安局大朝山派出所报警。民警根据其提供的摩托车号牌查询,获知摩托车的车主是苏永金。其辨认觉得向罗某出售重楼的小伙子与照片中的苏永金很相似。以2014年的价格算,每公斤重楼的价格为330元,每公斤重楼种子的价格为1500元,被盗重楼及种子损失共计3万元左右;(9)被害人朱某3的陈述,证实2008年起,其与其弟朱某2在大朝山东镇彭家村困博组地名叫李家田的林地里种植重楼。2015年10月3日中午,其到林地里发现用于采收种子的重楼被盗挖,从块根被盗取后,留于现场的重楼枝叶新鲜程度不一的情况看,重楼系被分次盗挖。10月4日9时许,其发现重楼又被盗。当晚,其到林地里蹲守一二小时,但未发现任何情况便回家。10月5日早上,其发现重楼再被盗。朱某2得知后,到林地里粗略清点,被盗挖的重楼约为500株,总重量为50公斤左右,重楼种子损失8公斤多。以2014年的价格算,每公斤重楼的价格为330元,每公斤重楼种子的价格为1500元,被盗重楼及种子损失共计3万元左右。当日,朱某2到大朝山东镇大驮街寻找重楼被盗线索和向大朝山派出所报警;(10)被告人苏永金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30日,其与王某1驾乘其父苏某2的号牌为云J×××××的摩托车到大朝山东镇彭家村困博组山林时,见林地里种植有重楼,其提议盗取重楼出售。后其与王某1用木棍刨了十七八个重楼带到大朝山东镇大驮街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对夫妻,经称重,重楼的重量为1.3公斤,得款260元。当晚20时许,其与王某1到同一地点盗取了5.3公斤重楼,以相同的价格出售给那对夫妻,得款1060元。同年10月2日19时许,其与王某1又驾乘号牌为云J×××××的摩托车到同一地点盗窃了4.2公斤重楼,后由其出售给那对夫妻,得款840元。10月3日19时许,其与王某1到同一地点盗取了六七公斤重楼,后由王某1去出售。10月4日22时许,其驾驶号牌为云J×××××的摩托车独自到同一地点盗取重楼。次日早饭后,其驾驶号牌为云J×××××的摩托车把盗取的重楼运到大驮街以22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妇女,经称重,重楼的重量为8.3公斤,其实际得款1800元。当日15时许,其回家时,其姐姐告诉其,派出所民警找其,要求其到派出所。当晚,其驾驶摩托车到派出所,民警问其是否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其起初予以否认,后其母和被盗重楼所有人规劝,其供认了盗取重楼的事实;(11)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景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景东县公安局大朝山派出所关于大朝山东镇彭家村困博组朱某2家的重楼被盗,请求对被盗现场进行勘验的报告后,该大队技术民警于2015年10月6日对被盗重楼种植地大朝山东镇彭家村困博组地名叫李某的林地里进行勘验中,发现种植于林地里的488株重楼被采挖,该488株重楼的块根缺失。被告人苏永金辨认,大朝山东镇彭家村困博组地名叫李家田的林地里被采挖的重楼系其单独或伙同王某1所为。此外,被告人苏永金辨认,2015年9月30日至10月4日,其与王正宏出售盗取重楼的地点在大朝山东镇大驮街苏晓龙、自有红夫妇承租的民房前的人行道上。10月5日,其将盗取的8.3公斤重楼出售给一名妇女的地点在大朝山东镇大驮街街尾人行道上;(12)辨认人像笔录及照片,证实苏某1、自有红分别对被告人苏永金在内的十张人像辨认后,确定被告人苏永金是向其二人出售重楼的二名小伙子中的一名小伙子;(13)鉴定聘请书、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景某2改价鉴[2015]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5年每公斤新鲜重楼的市场价格为270元,每公斤重楼种子的市场价格为1000元。鉴定结果已告知被害人朱某2和被告人苏永金;(1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景东县公安局大朝山派出所向罗某追缴8.3公斤重楼发还朱某2。被告人苏永金之父苏某2代其退赔朱某3人民币655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永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按律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永金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苏永金得知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本案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虽其未及时供述盗窃犯罪事实,但在其家属规劝和说服下,最终供认了其盗窃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视为自首。被告人苏永金多次盗窃,有给予以其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但被告人苏永金犯罪后自首,其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其认罪态度较好,也有给予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考量,给予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苏永金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予以采纳。本院为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苏永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永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六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五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苏永金退赔本案致被害人朱得明、朱得相遭受的损失(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何锦祥审判员 吴金国审判员 苏永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