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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刘金榜和宁书平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榜,宁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榜,男,1955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宁书平,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宁书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书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书平的合法收入及银行存款14973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