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字第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田广军与吕合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广军,吕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字第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广军,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吕合彬,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08号民事判决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合彬在银行存款55000元(账户为32×××79),扣划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