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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字第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田广军与吕合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广军,吕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字第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广军,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吕合彬,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08号民事判决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合彬在银行存款55000元(账户为32×××79),扣划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