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玉清诉王显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清,王显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443号原告周玉清,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告王显春,女,年龄不详,汉族,身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清与被告王显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周玉清负担。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