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曲海军与钟岳兰、吕凤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督
当事人
曲海军,钟岳兰,吕凤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4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海军,男,1961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敦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岳兰,女,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敦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凤武,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敦化市。再审申请人曲海军因与被申请人钟岳兰、吕凤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2015)延林中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曲海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曲海军是租赁黄泥河林业局的房屋,不是曲海军生产、生活用火引燃的,电线老化起火与曲海军无关;火灾发生后,威虎河林场灭火措施不当,投放了森林火灾用的灭火弹40个,导致燃烧的塑料布四散,造成4户不同程度的损失;价格鉴定时没有通知曲海军到场,鉴定物品的名称、数量,都是钟岳兰、吕凤武自己上报的,其中木耳段板材没有被烧毁的也全部计算在内,整个鉴定报告没有残值。(二)曲海军在一审时要求追加黄泥河林业局和威虎河林场为被告,法院没有追加属程序违法。(三)财产损失不应由个人提供,应由消防等部门提供。本院认为,(一)原判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曲海军木耳大棚与建���物之间连接的简易棚上,起火原因是因电线老化破损,接线端子松动等接触不良电阻过大、过热引燃塑料布及草帘子,顺风迅速蔓延造成火灾。曲海军自己也承认大棚的配线是其自己接的。公安局的行政拘留决定书也称曲海军私自将电线接入木耳大棚内,故电线老化起火与曲海军有直接关系;火灾发生时风非常大,木耳大棚是塑料及草帘子极易燃烧,曲海军称威虎河林场灭火措施不当导致火势蔓延没有证据证明;价格鉴定虽然是依据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交的损失明细表所做,但曲海军提供的证据现不足以证明原鉴定过高,亦不足以推翻现有的鉴定结论,在此情况下,原判依据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并无不当。(二)曲海军没有递交书面材料,也没有在一审庭审时提出追加黄泥河林业局和威虎河林场为被告,曲海军称其一审时要求追加黄泥河林业局和威虎河林场为被告��有证据证明。(三)钟岳兰、吕凤武作为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其申请对其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并无不当。综上,曲海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海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蔺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