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高健翔申请执行普丽萍、武学全履行合同义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健翔,普丽萍,武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高健翔。被执行人普丽萍。被执行人武学全。申请执行人高健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易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以(2015)易执字第313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借款91428.22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申请费1287元,合计93740.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普丽萍、武学全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高健翔无法提供普丽萍、武学全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执字第3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绍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