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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313号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金今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玉华,男,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龙市百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慧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