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张建中安全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9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韩峙,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马起飞,黑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中,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安监管罚(2014)04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申请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哈安监管罚(2014)042-2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李志兵人民陪审员 徐艳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祥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