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成学传、成慧与朱俊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学传,成慧,朱俊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744号原告:成学传,职工。原告:成慧,学生。法定代理人:成学传,男,1975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小学,职工,系成慧之父,原住安徽省天长市安乐镇杨柳村成庄队**号,现住天长市琉璃街装饰城*号楼*楼***室。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开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俊德,驾驶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学传、成慧诉被告朱俊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学传、成慧于2016年3月3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学传、成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学传、成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成学传、成慧负担。审判员 卢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