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田兴如与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林寨村村民委员会、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林寨村村民委员会,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田兴如,徐祖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林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陶维炳,系江家店镇林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任政,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兴如,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审被告:徐祖付(又名徐祖富),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个体瓦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林寨村村民委员会、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兴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对原审被告徐祖付的法律文书送达程序未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季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