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毛录梅与毛乖军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录梅,毛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74号申请执行人毛录梅,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执行人毛乖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毛录梅与毛乖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赔偿款1609.54元及诉讼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全额执行了上述款项,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