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盛泽喷气织造厂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喷气织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58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中山。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该员工。被执行人吴江市盛泽喷气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负责人陈东,该厂厂长。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江市盛泽喷气织造厂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特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裁定书明确:对被申请人吴江市盛泽喷气织造厂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南侧(茅塔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吴房权证盛泽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吴农商银高借字[J10201402852]第03282号]项下的债权,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登记债权额4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至期,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标的4811512.50元,申请执行费5051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特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