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琼与重庆德马变频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重庆德马变频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474号原告:李琼,女,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杨平,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德马变频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熊德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诉被告重庆德马变频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琼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琼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琼负担��审判员 余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