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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郭苹苹、潘仁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苹苹,潘仁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397号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凡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柃汝,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富琴,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职工。被告郭苹苹,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个体户。被告潘仁秀,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苹苹、潘仁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江市芙蓉春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 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