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果君诉谈振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果君,谈振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094号原告李果君,男,194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谈振其,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李果君与被告谈振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果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谈振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果君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5818元,利息106265元,合计402083元(利息从2010年10月1日暂计至2013年9月30日止,之后的利息另行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谈振其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9月30日,原告李果君持打印的《借条》:“本人2010年10月1日因合伙投资伊莎丽娜美容美发店借李果君现金:贰拾玖万伍仟捌百壹拾捌元整(¥295818.00),月息壹分,按月付息,到2013年9月31日全部还清借款。本人承诺一定兑现。借款人:2010年10月1日”。借款人的空白处为有人签名“谈振其”。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联系上被告谈振其,在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谈振其依然未能到庭应诉。开庭审理时,原告李果君陈述,借给被告的现金是350000元,陆续从工资中扣除了一部分借款,至2010年10月1日还剩295818元。当时借款350000元是转账至原告女儿的卡上,原告女儿跟被告谈振其合伙投资,被告没有资金,所以这笔借款是借给被告作投资款的。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果君提交的电脑打印件《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因本案借款金额已达数十万,本院难以确认本案借款事实。其一,原告未能提供转账凭证,原告虽陈述其转账至其女儿银行卡上,但亦未提交转账凭证。其二,若原告女儿与被告合伙的事实成立的话,原告女儿作为被告的合伙人,亦应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且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及投资收据以佐证与被告合伙经营时被告向原告所借的款项;其三,原告提交的借条系电脑打印件,借款人处的签名“谈振其”,因被告未能出庭,而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佐证,该借条的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原告出借巨额资金,却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的行为和借款的数额有悖生活常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果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31元,由原告李果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