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罗日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日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453号罪犯罗日金,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肇宁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日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肇中法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日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罗日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日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另查明,罪犯罗日金在服刑期间违反劳动改造行为规范,累计被扣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本、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日金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日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