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丰君与舒兰市小城镇季长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丰君,舒兰市小城镇季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范丰君,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舒兰市小城镇季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范丰君与被执行人舒兰市小城镇季长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了(2015)舒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舒兰市小城镇季长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成审 判 员 兰汝成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鳕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