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方军与四川省内江市金穗种子机械制造厂、冷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军,四川省内江市金穗种子机械制造厂,冷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903号原告方军。被告四川省内江市金穗种子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南医用设备厂劳司侧。法定代表人冷文彬。被告冷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军诉被告四川省内江市金穗种子机械制造厂、冷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军负担。审判员 蒲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