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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方军与四川省内江市金穗种子机械制造厂、冷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军,四川省内江市金穗种子机械制造厂,冷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903号原告方军。被告四川省内江市金穗种子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南医用设备厂劳司侧。法定代表人冷文彬。被告冷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军诉被告四川省内江市金穗种子机械制造厂、冷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军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军负担。审判员  蒲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