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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济南槐荫鲁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槐荫鲁港建筑设备租赁站,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948号原告济南槐荫鲁港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杨晓东。委托代理人李林峰,该单位职工。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周宇騉,董事长。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负责人何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槐荫鲁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槐荫鲁港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还款计划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槐荫鲁港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槐荫鲁港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2024元,减半收取6012元,由原告济南槐荫鲁港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吕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