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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姚俊与何成杰、朱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俊,何成杰,朱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姚俊。委托代理人高鉴铭,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成杰。被告朱钧。原告姚俊诉被告何成杰、朱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先由审判员朱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俊的委托代理人高鉴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成杰、朱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5月15日,被告何成杰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人民币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并在借款人栏签字,被告朱均亦在连带责任保证人栏签字捺印承担担保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至201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原告借款后,被告何成杰写下收条,并写下指定收款账号。现在借款已经到期,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何成杰支付借款5万元,被告朱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姚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户籍资料各1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2、借款协议1份,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3、转账交易凭条1份、银行回单1份、清单1份,以证明借款的交付。被告何成杰、朱钧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何成杰、朱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情况,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成杰在2015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本人(公司)因经营资金紧张,今向借人民币伍万元(捺指印,大写)整50000.00(捺指印,小写)。借款期限:从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8月15日,共90天。借款人承诺于201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借款人何成杰(签字捺指印)。借款日期2015年5月15日。连带责任保证人朱钧(签字捺指印)。借款日期2015年5月15日。”在借款协议的左中部载明:“今收到转账现金肆万元,现金壹万元,代转卡号6214(马雄顺),何成杰(签字捺指印),2015.5.15”。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讨无果而诉讼来院。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汇款凭证、户籍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成杰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何成杰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何成杰向原告借款后应当依约向原告承担还款之义务。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被告何成杰于2015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由被告朱钧进行担保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何成杰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钧签署了担保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成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俊借款人民币5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姚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被告朱钧对被告何成杰应支付的借款人民币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公告费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2270元,由被告何成杰负担。被告朱钧对被告何成杰应负担的诉讼费人民币227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227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剑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