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6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明增、谢仕豪、谢文磊与黄岛区广运鑫货运经纪服务处,重庆中集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明增,谢仕豪,谢文磊,黄岛区广运鑫货运经纪服务处,重庆中集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653-2号申请执行人申明增,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申请执行人谢仕豪,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申请执行人谢文磊,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执行人黄岛区广运鑫货运经纪服务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管德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中集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申明增、谢仕豪、谢文磊与被执行人黄岛区广运鑫货运经纪服务处,重庆中集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