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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晓杰与娜仁高娃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杰,娜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杰、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安局工作人员、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吉仁高勒镇吉仁高勒所在地。本院在执行刘晓杰与娜仁高娃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在你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在你处的银行存款(账户:62297600611008xxxxx)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战广杰审判员 :刘文华审判员 : 王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