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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志愿与郭建军、白富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愿,郭建军,白富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297号原告郑志愿,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建军,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富贵,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愿诉被告郭建军、白富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愿以被告郭建军、白富贵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以被告已经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