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谢蕴宁、田东鸣与长沙科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第1609号原告谢蕴宁。原告田东鸣。被告长沙科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868号。法定代表人李若木。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蕴宁、田东鸣诉被告长沙科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蕴宁、田东鸣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蕴宁、田东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蕴宁、田东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谢蕴宁、田东鸣承担。审 判 员 李双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