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胜利诉王红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利,王红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14号原告陈胜利,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红顺,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利与被告王红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胜利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建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