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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齐淮南销售假药罪2016刑初43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43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开始,被告人齐某在本区大石街河村东路15号经营康乐福药店。2014年12月31日,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店检查时,在店内查获虫草清肺胶囊8盒(经鉴定:均为假药)。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并有被告人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郑某的证言,辨认材料,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刑案件产品性质认定意见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药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