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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于振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495号原告于振伟,住德惠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伟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返还原告506元,原告承担506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