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印君、林明功等与苏州担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印君,林明功,吕承琴,林某,苏州担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印君。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明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承琴。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法定代理人:印君(系林某母亲)。上列四名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郎大勇,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名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舒群,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担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号国际科技园内****单元。法定代表人:李红旭,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印君、林明功、吕承琴、林某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担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担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4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印君、林明功、吕承琴、林某申请再审称:一、该案事故造成林正茂死亡,事故原因系担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旭指示公司员工陈玉高长途夜间行车和疲劳驾驶所致。事发后,李红旭与再审申请人达成口头协议,承诺工伤保险赔偿金归再审申请人所有,李红旭再以个人名义补偿150万元,故李红旭给付的50万元是其个人自愿支付的款项,与担担公司无关。二、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领取工伤保险赔偿后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本案中,用人单位担担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导致林正茂工亡,再审申请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要求担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无权要求公司赔偿,系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中,工伤保险赔偿款是给予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而非给予用人单位的赔偿款。再审申请人委托担担公司代为申请工伤,担担公司基于委托关系代为领取补偿款项后,理应交付给再审申请人。四、担担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其财产也相互独立,其行为也不能混同,故李红旭给付的50万元款项并不等同于担担公司支付的款项,其支付的款项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劳动者因工伤亡后,能否在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赔偿;二是李红旭支付的50万元款项的性质;三是担担公司应否返还代为领取的458982元工伤赔偿款。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只有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下,才可以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并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相应赔偿。本案中,林正茂系担担公司员工,其在工作期间乘座本单位员工陈玉高驾驶的车辆遭受工伤事故。由于事发时陈玉高亦是在履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因此林正茂系因用人单位担担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非第三人的行为遭受工伤,故印君、林明功、吕承琴、林某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赔偿,并不能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印君、林明功、吕承琴、林某主张担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旭分别于2012年6月18日、6月20日分3次支付的50万元,系李红旭个人自愿支付给死者林正茂家属的补偿款,与担担公司无关;李红旭则称该款并非其个人支付的款项,而是由其出面代表担担公司先行垫付的工伤赔偿款。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印君等人主张该50万元系李红旭个人自愿补偿的款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况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李红旭应对林正茂的工伤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加之李红旭系担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担担公司先行支付林正茂工伤赔偿款,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正如印君等人所言,工伤保险赔偿款是给予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而非给予用人单位的赔偿款。担担公司代为领取工伤保险赔偿款后,本应交付给印君等人。但是因担担公司在事发后已先行垫付50万元赔偿款,担担公司主张用代为领取的工伤保险赔偿款抵扣印君等人本应返还的50万元赔偿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印君等人的权利,二审判决认定担担公司无需返还代领的工伤赔偿款,并无不当。综上,印君、林明功、吕承琴、林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印君、林明功、吕承琴、林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蕴审 判 员 杨忠代理审判员 徐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