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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徐艳华申请执行刘艳秋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华,刘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46号申请执行人徐艳华,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刘艳秋,住所地榆树市。徐艳华申请执行刘艳秋赡养费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艳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艳华死亡。现没有继承人继承权利和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显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