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徐艳华申请执行刘艳秋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华,刘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46号申请执行人徐艳华,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刘艳秋,住所地榆树市。徐艳华申请执行刘艳秋赡养费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艳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艳华死亡。现没有继承人继承权利和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显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