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席余来与济南良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余来,济南良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德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591号原告席余来,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姜广来,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良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白珂。被告董德猛,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济南良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席余来与被告济南良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德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余来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余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余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席余来承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