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刑终字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赵霖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霖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终字10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霖,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居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芮,居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系被告人赵霖的朋友。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审理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霖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前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霖及其辩护人李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4年5月,被害人王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赵霖,二人在佳木斯市江天宾馆见面时,被告人赵霖对王某甲谎称自己是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晨报新房地产周刊广告运营中心总监,认识佳木斯市副市长及省里一些领导,有能力为他人办工作。被害人王某甲信以为真,请托被告人赵霖为其朋友办理佳木斯市职业技术学院、佳木斯市公安局、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总工会、黑龙江省海关等单位工作。被告人赵霖以帮助办理上述单位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4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霖返给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赵霖将大部分赃款交给蒋某某(另案处理)及替蒋某某还个人欠款,剩余部分被告人赵霖用于个人日常花销。被告人赵霖于2015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4年5月初,其通过李某某认识赵霖,5月的一天,其和赵霖在江天宾馆见面,赵霖自称是黑龙江报业集团记者,给其一个名片,写着黑龙江报业集团晨报周刊广告运营中心总监,二人聊了一会,赵霖说认识很多省里的庭长、局长和佳木斯副市长,如果肯花钱,能办理省商务厅、总工会、哈尔滨海关、佳木斯公安局、佳木斯职业技术学院正式编制,其信以为真,在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先后给赵霖汇款74万元。其帮助季某某办理的工作,季某某着急说不办了,二人到哈尔滨找赵霖让赵霖退钱,过了几天赵霖给其1万元,给季某某4万元。而后赵霖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作都没有办成,后来赵霖不接其电话,手机关机,其到黑龙江报业集团询问,工作人员告诉其单位没有赵霖这个人,其知道被骗。2、证人李某某证言,其通过朋友认识赵霖,赵霖自称是黑龙江日报晨报广告运营中心的,并给其名片。2014年,王某甲找其帮助办工作,其找到赵霖,并把王某甲介绍给赵霖。过了一段时间,王某甲找其说给赵霖汇款10万元办工作,王某甲把钱汇给其,其直接汇给赵霖,王某甲和赵霖怎么谈的其不清楚。3、证人于某某证言,2014年10月,其找王某甲帮其两个亲属办工作,王某甲说认识黑龙江报社急着能办省总工会和省海关,分别需要20万元和5万元。其给王某甲汇款20万元,办海关工作的5万元其直接汇给赵霖,汇款后工作一直没有办成,王某甲给其返还25万元。4、证人季某某证言,2014年4月,其找王某甲帮其亲属办理工作,并说还有一个亲属没有工作让王某甲留意一下。6月的一天,王某甲说哈尔滨有个朋友能办理省商务厅的工作,需要24万元,其给王某甲汇款17万元,拿了7万元现金,直到11月份也没有消息,其告诉王某甲不办了,让王某甲给其返钱,王某甲说在哈尔滨找人呢,之后其和王某甲一起在哈尔滨见了赵霖,赵霖同意退钱,让其先回佳木斯,过了几天,赵霖给其汇款4万元,之后就没有消息了,其找到王某甲,王某甲说被骗了,联系不上赵霖,2015年春节钱,王某甲将办工作的钱都返还给其。5、证人王某乙证言,2014年5月,其找朋友王某甲给亲属办工作,7月份时,王某甲说认识一个朋友能在佳木斯安排工作,问其想要什么工作,其说亲属想当警察,王某甲问了之后告诉其可以安排佳木斯市公安局,需要15万元,其给王某甲15万元,过了几个月,王某甲说工作办不成了,给其退款15万元。6、证人张某某证言,2014年,其找王某甲想给亲属办理佳木斯市职业技术学院工作,5月份时,王某甲说认识一个朋友能办,需要10万元,其给了王某甲10万元,过了几个月,王某甲说办不成了,给其返还10万元。7、证人卢某某证言,2013年初,其找蒋某某给孩子办工作,给蒋某某8万元,蒋某某答应给办黑龙江省交通银行,后来蒋某某说急用钱又向其借了6万元。之后工作一直没有办成,其找蒋某某要钱,蒋某某说其中6万元借给赵霖了,其又找到赵霖,赵霖说蒋某某的欠款赵霖给其,赵霖先后几次给其共8万元。8、证人侯某某、尹某某证言,二人和赵霖一起时,赵霖给蒋某某送过几次钱,也汇过款,有时打电话听见是办工作的事,具体情况其不清楚。9、电话记录,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工作人员与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晨报办公室联系,该单位没有叫赵霖的人。10、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王某甲、证人于某某、季某某、侯某某、尹某某分别对12张辨认照片进行辨认,均当场指认出赵霖就是诈骗的犯罪嫌疑人。11、抓获经过,被告人赵霖于2015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12、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赵霖母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万元,王某甲对赵霖的行为予以谅解,不追究赵霖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对赵霖从轻处罚。13、被告人赵霖供述,2014年4月,朋友蒋某某和其说哈尔滨有个烂尾楼想转让,但是因缺钱没有拿下来工程,又和其说给孩子办工作能赚钱,其找了一个朋友想开发蒋某某说的工程,其就觉得蒋某某说办工作的事情挺好,赚钱把工程拿下来,有钱再将办工作的钱还给办事的人。其找到李某某说其有办工作的能力,李某某说王某甲要给孩子找工作,5月的一天,其特意到佳木斯与王某甲见面,在江天宾馆,其和王某甲谎称是黑龙江日报晨报新房产周刊广告运营中心总监,给了王某甲名片,并告诉王某甲其认识佳木斯副市长及一些省里领导,实际其没有工作,只是给晨报拉过广告,说谎是想让王某甲觉得其有能力办事。2014年5月,其答应王某甲办理佳木斯市职业技术学院后勤部门职员、黑龙江省商业厅职员、佳木斯市公安局司机、黑龙江省海关职员、黑龙江省总工会职员五个工作,分别向王某甲要了20万元、24万元、15万元、5万元、20万元,第一笔王某甲给其汇10万元,其余四个工作王某甲都按照其要求汇款,共给其74万元。12月份时,王某甲和朋友季某某到哈尔滨找其说商务厅工作不办了,让其退钱,其给王某甲1万元,给季某某4万元,之后其将王某甲手机拉入黑名单。其收取王某甲的钱大部分都给蒋某某和给蒋某某还卢某某欠款,自己留一部分用于日常花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霖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万元。上诉人赵霖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偏重。辩护人李芮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赵霖的行为不具备构成诈骗罪的要件。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是:本案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霖谎称自己认识佳木斯市副市长及省里一些领导,有能力为他人办工作,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4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赵霖返给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审认证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原判在量刑时已根据被告人赵霖积极返还部分赃款,得到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犯罪的行为,已从轻予以处罚,故上诉人赵霖“原判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辩护人李芮“上诉人赵霖的行为不具备构成诈骗罪的要件”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采纳。检察机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庭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剑英审 判 员  丁思竹代理审判员  张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冠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