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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55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12月初,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某号某室,提供赌具,从事赌博活动。2015年12月10日22时许,警方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及参赌人员11人,当场查获现金23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12月初,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某号某室,提供赌具,从事赌博活动。2015年12月10日22时许,警方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王某及参赌人员11人,当场查获抽头资金2300元,赌资900元,从参赌人员身上查获现金4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查获的赌具及赌资、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提供赌具,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净化社会风气,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天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