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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3行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宁贤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宁贤,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3行终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宁贤,男,194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施家仪,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钱莹。上诉人周宁贤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行初字第4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宁贤、被上诉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钱莹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宁贤以将就其退休问题的争议另行起诉故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宁贤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宁贤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周宁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忠审判员  朱晓婕审判员  沈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博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