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许宏宝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宏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512号罪犯许宏宝,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宏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已交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许宏宝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2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宏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许宏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宏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七点六分;获得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到原审法院仅缴交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宏宝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罪犯许宏宝犯罪性质,以及不积极缴交赔偿款,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宏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