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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向前与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向前,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马岭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713号原告:胡向前,男,汉族,1982年9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胡宝臣。委托代理人:孟庆华,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法定代表人:XX,任总经理。被告:XX。被告:马岭涛,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向前与被告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马岭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向前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向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向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胡向前负担。审判员  丁慧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