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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谢健与赖伟龙、程思华欠款纠纷2016民申34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赖伟龙,程思华,谢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赖伟龙,住广东省电白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思华,住广东省电白县。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学军,广东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健,住四川省营山县。再审申请人赖伟龙、程思华因与被申请人谢健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赖伟龙、程思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碧莹审 判 员  苏喜平代理审判员  汪 东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程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