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民终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卢龙与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芙蓉分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芙蓉分公司,卢龙,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2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芙蓉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1幢2724房。负责人李亚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龙。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段高科园。法定代表人XX祥。上诉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芙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龙、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6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解决。此管辖约定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同在长沙市区,不能当然地完全排除与本案具有实际联系的因素,且该管辖条款乃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合法有效。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芙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卢龙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虽然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解决。”但该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并没有实际联系,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中,《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装饰施工地点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永江苑某栋xxxx,故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芙蓉分公司提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