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07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林楚真、谢振昌等与王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楚真,谢振昌,王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民初52号原告林楚真,女,汉族,1956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郑灼武,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品词,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振昌,男,汉族,1951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告王鲁刚,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原告林楚真、谢振昌诉被告王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楚真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品词、原告谢振昌、被告王鲁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楚真、谢振昌诉称: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多次以经商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两原告借款,并分别向两原告出具借款借据。2011年,部分借款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返还到期的借款本息。经双方协商,两原告同意给被告合理期限以筹集资金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欠条),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950,000元,利息共计30,000元。2013年8月3日、2014年9月30日,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仍未履行。后经双方协商,上述借款还款期限延展至2014年止,被告再次出具欠条确认上述债务。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两原告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林楚真、谢振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2份,证明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1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据、借条、欠条共7页,证明被告结欠两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950,000元和利息30,000元,及违约未履行还款义务等事实;4.欠款确认书及确认书各1份,证明被告结欠两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950,000元和利息30,000元,及违约未履行还款义务等事实;5.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表、汇款凭证共5页,证明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950,000元和利息30,000元,及违约未履行还款义务等事实;6.当庭提交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7.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和贷款借据各1份,证明借款的一部分资金来源是向小额贷款公司借贷。被告王鲁刚辩称:两原告所说的事实是真实的,原告所列的款项也都是被告向两原告借的,但被告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被告王鲁刚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两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根据证据审核认定规则予以综合审查判断。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被告多次向两原告借款合共9,500,000元并出具以下借据或借条给两原告:1.2009年4月30日,被告出具的借据内容为“本人王鲁刚借林楚真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正,特此立据。2011年12月1日前还完,没还清按银行利息计,并负相应法律责任”,落款借款人一栏有被告签名、指纹及身份证号码;2.2011年11月26日,被告在上述借据的下面另出具一份借据,内容为“本人王鲁刚借谢振昌人民币叁拾陆万叁仟元正(¥363000.00)。每个月付利息,陆仟元正(总计付陆个月利息),于2011年5月1日前归还所有款项,若无还清,负相应法律责任”,落款借款人一栏有被告签名、指纹及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已有同样的一张;3.2010年11月26日,被告在上述借据的下面再出具一份借据,内容为“本人王鲁刚借林楚真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00)。2011年8月1日前还完,没还清负相应法律责任”,落款借款人一栏有被告签名、指纹及身份证号码;4.2010年11月2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内容为“本人王鲁刚借林楚真、谢振昌人民币总计叁拾陆万叁仟元正(¥363000.00)。每个月付利息陆仟元正(总计付陆个月利息)。于2011年5月1日前归还所有款项”,落款借款人一栏有被告签名、指纹及身份证号码;5.2010年12月2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内容为“本人王鲁刚借到林楚真人民币总计贰拾柒万柒仟元正(¥277000.00)。每个月付利息陆仟元正(总计付陆个月利息),于2011年5月1日前归还所借款项”,落款借款人一栏有被告签名、指纹及身份证号码。2011年7月5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两原告,内容为“王鲁刚一家今欠林楚真一家RMB人民币95万元(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正),用于资金周转及还清他人欠款,利息为叁万元正,共计98万元(玖拾捌万元正),欠款为期2年,自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现因无法还清本息,经与借款人商议,欠款人自愿以其所有财产作抵押,承担所有欠款和20%的违约金,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之前王鲁刚与林楚真所写所有欠条、借据作废,以此为准。特此立据,签名为证”,落款欠款人一栏有被告签名、指纹和“虞碧君”的字样及指纹印,借款人一栏有原告林楚真签名。2012年6月17日,被告在上述欠条下面另写明以下内容:“虞碧君身份证号码330206195611153726王伟虎(王伴虎):330206195209093710”及“以上欠款人民币玖拾捌万元未还清,另利息贰万肆仟元,现总欠林楚真壹佰万肆仟元正”,落款欠款人一栏有被告签名、指纹身份证号码,欠款人(代)一栏有“虞碧君”、“王伟虎”字样及两个身份证号码。2013年8月3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两原告,内容为“王鲁刚一家今欠林楚真一家人民币9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及还清他人欠款,利息为3万元,共计98万元,欠期为两年,自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现因无法还清本息,经与借款人商议,欠款人自愿以其所有财产作抵押,承担所有欠款和20%的违约金,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之前王鲁刚与林楚真所写所有欠条、借据作废,以此为准。特此立据,签名为证”,落款欠款人一栏有被告签名、指纹及身份证号码,欠款人(代)一栏为“虞碧君”、“王伟虎”字样及两个身份证号码。2014年9月30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两原告,内容为“王鲁刚一家今欠林楚真一家人民币9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及还清他人欠款,利息为3万元,共计98万元,欠期为5年,自2009年5月至2014年5月,现因无法还清本息,经与借款人商议,欠款人自愿以其所有财产作抵押,承担所有欠款和20%的违约金,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之前王鲁刚与林楚真所写所有欠条、借据作废,以此为准。(欠期从2009年至2014年)特此立据,签名为证”,落款欠款人一栏有被告签名、指纹及身份证号码,欠款人(代)一栏有“虞碧君”、“王伟虎”字样及两个身份证号码。2015年11月23日,被告出具给两原告的欠款确认书内容为“本人王鲁刚,男,身份证号码:,兹确认自2009年起至今总共欠林楚真(身份证号码:)借款本金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950000元)。现因还款期限已届满,本人特此向出借人林楚真出具本确认书,对上述债务予以确认。本人将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落款确认人(借款人)一栏有被告签名、指纹及身份证号码。2015年11月23日,被告出具一份确认书给两原告,确认结欠原告林楚真借款本金950,000元及文书送达地址,并同意上述债务产生的相关争议由原告林楚真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查:两原告于1980年12月3日登记结婚,上述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又查:两原告借给被告的资金来源有两原告的积蓄及原告谢振昌向汕头市金平区汇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贷款,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的方式进行。诉讼期间,两原告与被告确认上述借据2与借条5系同一次借款。虞碧君、王伟虎为被告父母,被告2011年7月5日出具的欠条上的虞碧君为其本人签名,其他欠条上虞碧君、王伟虎的姓名为被告代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950,000元,有被告向两原告出具的借条、借据、欠条、欠款确认书、汇款凭证等及双方的陈述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经被告确认,被告结欠两原告借款9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至今没有付还,已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鲁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楚真、谢振昌借款950,000元、利息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被告王鲁刚负担,被告王鲁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凌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谢镇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燮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