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屈志荣、刘孝琴、陕西奔祥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屈志荣,刘孝琴,陕西奔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9号。负责人冯乃涤,行长。被执行人屈志荣,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北侧紫薇希望城第**幢*单元**层*****号。被执行人刘孝琴,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北侧紫薇希望城第**幢*单元**层*****号。被执行人陕西奔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奔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113号2号楼10401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屈志荣、刘孝琴、陕西奔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西莲证经字100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莲证经字1007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