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贾春双与周海军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春双,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893号申请执行人贾春双,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周海军,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贾春双与被执行人周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贾春双依据我院做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538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周海军赔偿申请执行人贾春双各项经济损失264111.5元(已给付2000元),案件受理费26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海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春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海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05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贾春双发现被执行人周海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周海军所应支付的各项经济损失二十六万二千一百一十一元五角,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七十六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 玮 来源:百度“”